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是由国务院制定颁布的专门规范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一个重要行政法规,其目的在于推动各级人民政府依法有效加强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加强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维护单位内部治安秩序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建设事业健康发展,与保安服务有密切关系。

(一)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要求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要求是:

1、有适应单位具体情况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措施和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

2、单位范围内的治安保卫情况有人检查,重要部位得到重点保护,治安隐患及时得到排查;

3、单位范围内的治安隐患和问题及时得到处理,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及时得到处置。

(二)单位制定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

单位制定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门卫、值班、巡查制度;

2、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场所的安全管理制度;

3、现金、票据、印鉴、有价证券等重要物品使用、保管、储存、运输的安全管理制度;

4、单位内部的消防、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5、治安防范教育培训制度;

6、单位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案件的报告制度;

7、治安保卫工作检查、考核以及奖惩制度;

8、存放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传染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和传染性菌种、毒种以及武器弹药的单位,还应当有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9、其他有关的治安保卫制度。

单位制定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相抵触。

(三)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职责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开展治安防范宣传教育,并落实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

2、根据需要,检查进入本单位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的物品和车辆;

3、在单位范围内进行治安防范巡逻和检查,建立巡逻、检查和治安隐患整改记录;

4、维护单位内部的治安秩序,制止发生在本单位的违法行为,对难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以及发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报警,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处置工作;

5、督促落实单位内部治安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四)治安保卫重点单位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是指关系全国或者所在地区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提出并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主要包括: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社等重点新闻单位;机场、港口、大型车站等重要交通枢纽;国防科技工业重要产品的研制、生产单位;电信、邮政、金融单位;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和城市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大型文化、体育场所;博物馆、档案馆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研制、生产、销售、储存危险物品或者实验、保藏传染性菌种、毒种的单位;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单位;其他需要列为治安保卫重点的单位。

(五)治安保卫重要部位

治安保卫重要部位是指由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确定的、关系本单位生产业务全局的部位和生产环节。

治安保卫重要部位主要包括:掌管重要的国家秘密的部位;生产、科研等业务活动中的关键部位;生产、使用、储存危险物品的部位以及实验和保藏有害菌种、毒种的部位;重要的供电、供气、供水、供油、供热部位;贵重、稀有、关键设备;集中储存钱财物资的部位;存放珍贵文物、档案、资料的部位。

(六)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1)赔礼道歉。单位治安保卫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赔礼道歉。

(2)赔偿损失。单位治安保卫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并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单位赔偿后,有权责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侵权的治安保卫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2、行政处分

单位治安保卫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侵权的,单位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治安保卫人员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属于受单位负责人指使、胁迫的,对单位负责人给予处分,并由其承担赔偿责任。

3、刑事责任

单位治安保卫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侵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