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有关知识

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人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为了保证正当防卫权的正确行使,正当防卫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对任何合法的行为,如执行命令的行为、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行为,都不能实行正当防卫。如抗拒执行法院判决、伤害执法人员,不但不是正当防卫,而且是犯罪行为。

2、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侵害行为。第一,侵害行为必须是实际存在的,而不是想象的、推测的。第二,侵害行为必须是正在进行的,而不是已经结束的或尚未发生的。即只有侵害行为已经开始,并使法律上所保护的权益处于直接危险状态下,才有权实行正当防卫。对于预备行为一般不能实行正当防卫。但在某些情况下,犯罪行为虽然只处在预备阶段,但离实施已很逼近,如等实施才进行正当防卫,势必为时已晚,无法制止。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容许进行正当防卫。同样,犯罪虽然已终了,但还来得及立即挽回损失,也应允许正当防卫,例如,追赶窃贼、采取强制方式夺回财物等。

3、防卫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正当防卫的目的在于排除和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所以只能是针对不法侵害者进行,不能损害第三人,包括不法侵害者家属等。

4、防卫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所谓“必要限度”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其标准。根据立法精神,这个限度应当理解为正好能够制止住不法侵害行为的手段、强度,又要考虑防卫的权益的性质。防卫如果超过了必要限度,称为“防卫过当”,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保安队员在执勤过程中,要大胆地、正确地使用防卫手段,同犯罪分子作斗争。同时要准确地把握防卫限度,做到既保护自己,又制止犯罪,既大胆防卫,又不超过必要限度,使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在保安服务工作中得到正确的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