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保安员见义勇为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大力表彰保安员见义勇为先进事迹,进一步激发保安员参与维护社会治安的热情,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等法规,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本奖励办法所称保安员,专指保安服务公司根据保安服务合同,为客户单位提供保安服务的人员;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自行招用、从事本单位安全防范工作的人员;物业服务企业招用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保安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见义勇为奖励办法予以奖励:

(一)在保安服务活动中,不畏艰难,不怕牺牲,现行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或者高效处置治安灾害隐患,有效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及治安灾害事故的;

(二)在保安服务活动中,及时报警、提供重要线索或迅速处置,为现行抓获犯罪嫌疑人、破获刑事案件、预防处置突发事件发挥重要作用的;

(三)在大型活动安保、抢险救灾工作中,奋不顾身,勇于拼搏,有效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

(四)其他见义勇为事迹突出的。

第四条根据见义勇为实际情况,实行一事一奖,适时组织集中、公开奖励。事迹特别突出的及时给予表彰奖励,并报上级奖励。

第五条按照省见义勇为奖励相关规定和要求,严格履行申报程序。奖励对象由保安员所在单位(客户单位)向属地公安机关监管部门或派出所申请,经审核后逐级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见义勇为基金会申报。各地保安行业协会也可以直接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见义勇为基金会举荐。

第六条报请奖励的见义勇为行为,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见义勇为基金会及时开展调查核实,符合奖励条件的及时给予奖励,事迹特别突出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奖励。

第七条本奖励办法经省保安协会会长办公会议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各地保安行业协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